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600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3执60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218弄14号一层、二层01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亮,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14,410.97元,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义务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61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经执行查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帐号,但冻结到金额很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玉麟
审判员 杨伟斌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经亚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张玉麟
审判员沈向阳
审判员杨伟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经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