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429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199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上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765431092。
法定代表人:栗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卢店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崔岗村2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6N0GC58。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卢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