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572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上窝村。
负责人:***,主要责任人。
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上窝村。
法定代表人:栗论,总经理。
***与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拥有的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4101852009127130050774)予以冻结。原告***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编号为106511919201900467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财源石料分公司拥有的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4101852009127130050774)。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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