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登民保字第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住登封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U52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U52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停放在少林汽车大修厂)。同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5的万元现金予以冻结。
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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