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3001号
原告浙江希伯伦自控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希伯伦自控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88元减半收取21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希伯伦自控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滕朝勇
人民陪审员 万家连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书 记 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