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7770号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电子信息港10#楼1069室。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0栋A座2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方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