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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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2485号
原告:北海市长鸿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88725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沙路大芬茂业商业大厦5楼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5462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0栋A座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6655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市长鸿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北海市长鸿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长鸿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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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海市长鸿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