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傲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909号 申请人:常州市傲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大营巷5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0栋A座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6655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常州市傲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傲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傲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