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72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0栋A座2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