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

某某与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鄂巴东民初字第023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家芬诉被告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告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主体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