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502民初792号
原告:***,男,***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521485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国建与被告***、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金利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国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金利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5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73578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3102.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8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18元,以上共计199238.88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份左右,***雇佣王国建在其承包的胜利油建公司海工建造基地从事架子工作业,工资120元/天,约定年底现金结算。2016年11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工地运来一车钢管,***安排***等四人缷钢管,钢管非常重,现场由工地工作人员操作航吊缷下,因操作原因致使航吊晃得厉害,将王国建左下肢挤伤,造成王国建左胫骨、左内踝、左腓骨骨折。王国建受伤后,***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对其他损失不再失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金利源公司共同辩称,对王国建受伤的过程和事实无异议,愿意共同承担责任,但王国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对危险的发生和可能受的伤害应有一定的防范能力,王国建受伤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份左右,***雇佣王国建在其承包的胜利油建公司海工建造基地从事架子工作业,工资120元/天,约定年底现金结算。2016年11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工地运来一车钢管,***安排***等四人缷钢管,钢管直径半米多,长十二米多,非常重,现场由工地工作人员操作航吊缷下,王国建在拉钢管的车上,帮着航吊捆绑挂钩,挂好后吊车在吊起管子移动过程中,钢管晃动的非常厉害,将站在车厢的王国建左下肢挤伤,造成王国建左胫骨、左内踝、左腓骨骨折。王国建受伤后,被送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39天,花费医疗费39029.1元(该费用由***支付)。住院期间由王国建妻子***和王国建哥哥***护理。后王国建多次在东营区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费门诊检查费合计589.2元。
王国建有子女两人,儿子***2008年7月21日出生,女儿***2018年1月6日出生。王国建父亲**和,1945年2月12日出生,母亲张会19***年5月10日出生,生育两子***、***。
王国建立案后向本院申请伤残等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国建在工作中被钢管挤伤左下肢致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内外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受限。上述损伤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后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所需治疗费用为8000-10000元。鉴定费合计31***.18元。
金利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以金利源公司名义为其所雇佣的劳务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限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国建受雇于***在从事劳务中被航吊吊起的钢管挤压受伤,自身并无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金利源公司承包案涉工地并以自身名义为工地劳务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因此***与金利源公司同意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王国新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5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1***.18元,***及金利源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王国建系城镇居民,伤残十级,其残疾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计算为73578元(36789元*20年*10%),其父母无劳动能力,子女均未成年,其扶养费按照2018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3072元计算为23072元/年*7年*10%/2人+23072元/年*20年*10%/2人+23072元/年*8年*10%/2人+23072元/年*18年*10%/2人=***140.8元。王国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34718.8元(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按照其工资120元/天计算180天为21600元,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以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标准计算为36789/365*39*2+36789/365*41*1=13002元,对王国建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王国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9000元在鉴定意见范围内,予以支持。王国建因伤致残,精神上受到较大损害,对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对其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国建医疗费5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34718.8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3002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31***.18元,合计185738.18元;
二、驳回王国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王国建负担145元,***、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全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