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586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第三人: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胜利采油厂北500米路西。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起、第三人东营金利源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