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660号之一
原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阳光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青山绿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亭县工业园区管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青山绿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敏
书 记 员 刘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