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7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横坑工业区2号B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前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J区2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中心T1栋8~9F、27F、32~33F、36F、39F、40F(A)、41~44F、46~5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熙置业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下196,655.31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熙置业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655.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503.28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