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璟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6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横坑工业区2号B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3号底层238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中心T1栋8-9F、27F、32-33F、36F、39F、40F(A)、41-4F、46-5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璟置业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1,25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璟置业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25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