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0433号
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中准道35号C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8190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横坑工业区2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819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18元,减半收取1855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559元(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艾默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