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06民终12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品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钟红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居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8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次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30000元(支付方式:上述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具体为收款人名称:钟红亮,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账号:),则双方就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二、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次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三、若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条约定依时全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8元、财产保全费1972元,合共4800元,由成都瑞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153.5元,由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本案调解结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元。上诉人广东多美居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元,多交的1153.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睿
审判员***
审判员曾慧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