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38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507768XL,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X1Q9C07,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CA7349,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
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324民初95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调解书主文如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欠原告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8000000元,于2022年10月26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原标的18369620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加付利息损失(以未付金额本金按LPR的4倍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9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最后一次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2月1日,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保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70335.26元,本院已扣划870335.2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12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匠然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0566240.6元因项目尚未完成审计故暂无法提取。
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870335.2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24民初9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