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康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法商初字第0729号
原告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新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江苏康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工商银行楼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