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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5民初10652号 原告:****,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723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住所地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称,2021年3月3日8时10分,被告***驾驶鲁B0××***号车沿营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即墨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伤残等级等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