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21民初1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
被告日喀则市西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宝翔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拉,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代年辉,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与被告**、日喀则市西钰钢结构有限公司、代年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由原告承担。(当庭缴纳500元剩余诉讼费4874元,予以缓缴。)
审判长达琼
审判员次仁曲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加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