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7民初1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AHUQ0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国际花园3期11幢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13471056T。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