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新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周银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4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9月11日起终止。二、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因2016年5月27日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赔偿款(已垫付的医疗费除外)合计168000元,由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款汇***个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9)。如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32000元,自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之日起,***可就该违约金及上述168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交付***因2016年5月27日事故在如皋港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均不得涂改、加盖除治疗医院以外的印章),如南通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按约履行,则承担违约金32000元,南通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仍负有交付***因2016年5月27日事故在如皋港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均不得涂改、加盖除治疗医院以外的印章)的义务。上述二、三项约定的违约金32000元择一适用、不累加,如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任一义务逾期履行,则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32000元。四、本案系一次性处理结束,***在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劳动争议问题全部处理结束,***不得就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再向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再无争议。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南通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南通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中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由***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违约金32000元,执行费380元(未预交)。
执行中查明:南通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账户缴纳款项168000元,该款已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发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本案调解书第二项载明: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赔偿款168000元,双方同时约定款项汇至***个人账户。如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32000元。本案中,被执行人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缴纳款项168000元,虽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但确已按期履行。本案调解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考量的是是否按期,而不是给付方式,如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