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5666号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周银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睿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