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信仁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435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第B幢(B1)单元1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37373849Y。
法定代表人:彭德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逢,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正源.金港城2幢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9GHX1H。
法定代表人:张元慧,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黔0115民初10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15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实际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坤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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