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19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正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巨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壕塘新村34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巨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27,771元。2023年2月20日,在执行到位540,835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执1943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兢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