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号2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景山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6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市粤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076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6CN**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均未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本院对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2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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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