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2073号
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怀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园,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昝应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 〇 二〇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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