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665号
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怀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园,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昝应南,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瑞网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5元,减半收取后计27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栗 德 亮
二○二一年 二 月 五 日
书记员 薛 丹
打印及校对:贾 凡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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