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766号
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97,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麻存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安,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5615460P,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韩小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320元(财产线索:户名: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宝鸡市陈仓区,账号:2703030201201000030710)。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320元的冻结(财产线索:户名: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宝鸡市陈仓区XX社,账号:270303020120100003071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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