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378号
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97,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麻存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安,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5615460P,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韩小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320元(财产线索:户名: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宝鸡市陈仓区,账号:270303020120100003071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320元(财产线索:户名: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宝鸡市陈仓区XX社,账号:2703030201201000030710)。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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