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709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20号山水文苑小区6幢1单元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97。
负责人:麻存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录堂,系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GG9P0N。
法定代表人:蔺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女,生于1985年5月1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计3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君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晓丹
书 记 员 寄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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