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258号 ***、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50597.80元,并承担诉讼费483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费22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7658.80元(含执行费2231元)并及时予以了发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8日结案。 zdqz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