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30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000元以及受理费、保全费,以上共计511480元,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11480元并向申请人发放。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30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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