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218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与海滨二路交汇处福瑞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