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0007号
原告: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与海滨二路交汇处福瑞大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552383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HJLCO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2年11月3日,原告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旭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