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6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811418。
法定代表人:邓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红馆酒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宾大道****101商铺空港荟商业广场自编**铺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XMA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红馆酒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其与被告***、广州市红馆酒吧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计2817元,由原告广州市艺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国阳
彭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