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七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燕,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工程技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其入职单位、入职时间、工作变迁、退休年龄及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等事实均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法院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形下径行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未结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据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显失公平。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二审法院未依其在上诉状中的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完成举证义务,且在二审判决中未予提及,明显错误。4、二审法院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提供的证据《职工退休证》进行解析认证,认定其符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和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5、其在一审时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未被原审法院准许,剥夺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其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与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如何认定及两级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原审查明劳动者的前后入职单位与申请人的陈述不尽一致,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10月经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此节事实属实,原审以此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申请人以其系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性内退人员,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并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相关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之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关于申请人在上诉时要求被申请人举证《入职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工资明细证明》等证据,有违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持有拒不提供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二审未予论处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因申请人增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不存在人民法院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的问题。故申请人关于审判程序违法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文军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蒋怡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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