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澳美慧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澳美慧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泾民初字第01522号
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善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澳美慧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澳美慧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