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陕民一申字第01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申善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明慧,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田伟
代理审判员胡晓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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