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843号
原告:山西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百草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亮,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双奥建设有限公司(原咸阳双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湖境尚都华泰旺座2号楼4单元2-41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双奥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社镇北社南村4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双奥建设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陕西省旬邑县中山街9号。
原告山西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由原告山西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