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智慧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慧健康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582号南昌居住主体公园住宅区8栋02号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2449。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少金,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智慧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XDYQ3Y。
法定代表人:张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智慧健康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MJC7216852。
法定代表人:贾立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智慧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慧健康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千年国医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智慧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慧健康研究院3147182.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智慧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慧健康研究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智慧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慧健康研究院银行存款3147182.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杏元
书记员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