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00号
原告: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582号南昌居住主体公园住宅区8栋02号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2449。
法定代表人: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少金,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智汇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XDYQ3Y。
法定代表人:张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智汇健康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MJC7216852。
法定代表人:贾立明。
原告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千年国医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智汇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汇健康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智汇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汇健康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智汇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汇健康研究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强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智汇健康创客园有限公司、江西省智汇健康研究院的起诉。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杏元
书记员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