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6民初494号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甘肃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2020年6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甘肃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学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