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武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新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杜江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28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新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新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3日查封被了执行人四川新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南段3号3幢附75号附117号商业用房以及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幢××号××号××房,查封时间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查封期限为叁年。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在协商处置中,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