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891、1200号
原告(并案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8XRTG47。
法定代表人:武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莉,广安区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并案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并案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并案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并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并案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分别负担5元。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