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武恒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八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602民初***号,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本院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川1602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谭媛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