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884号
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腾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彬彬,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闪永强,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13160.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13160.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