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4712号
原告:河南筑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尉路建筑产业园经五路与纬二路东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宋威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华,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穆家桥街6号105室。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河南筑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经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也未按时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筑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