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58年5月1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泰安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58.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